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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平谷區科學技術和經濟信息化局關于印發《平谷區促進科技企業孵化器發展 若干措施》的通知

北京市 北京市平谷區科學技術和經濟信息化局

申報日期:2025-08-29 ~ 2028-08-28 查看原文

50萬~100萬

補貼詳情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委、辦、局、中心:

《平谷區促進科技企業孵化器發展若干措施》已經區委常委會、區政府常務會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北京市平谷區科學技術和經濟信息化局

2025年8月29日

(此件主動公開)

平谷區促進科技企業孵化器發展若干措施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面向全球公開遴選科技企業孵化器(以下簡稱孵化器)建設運營主體,持續優化創新創業生態,推動企業技術創新和科技成果轉化,支撐高大尚平谷建設,按照國家和北京市有關管理辦法要求,結合平谷區實際,制定本措施。

第二條 本措施所指孵化器是指在有關高精尖產業垂直、細分領域,配備專業服務團隊,主要為早期科技型初創企業及創業團隊提供培訓、輔導、路演、投資以及技術、人才、供應鏈、市場渠道等各類資源對接服務的創業孵化服務機構。申請認定的孵化器場地須位于平谷區、孵化器經營管理機構在平谷區登記注冊。

第三條 本措施第二條所指的早期科技型初創企業及創業團隊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符合本市高精尖產業發展和平谷區高大尚建設方向的科技創新企業,主營業務不屬于《北京市新增產業的禁止和限制目錄》禁止類和限制類范圍的;

(二)從業人員總數在100人以下,上年度營業收入在2000萬元以下;

(三)企業主要研發、辦公場所須在本孵化器場地內,入駐時成立時間不超過24個月;

(四)孵化時限原則上不超過48個月。技術領域為生物醫藥、現代農業、集成電路的企業,孵化時限可放寬不超過60個月。

第四條 孵化器認定管理工作遵循自愿參與、公開透明、客觀公正、嚴格標準、動態調整的原則。

第五條 區科技和信息化局負責孵化器的認定管理工作。

第二章 認定條件

第六條 按照專業孵化器和創新型孵化器進行分類認定。

(一)專業孵化器認定

專業孵化器主要功能是依托專業化的運營團隊、服務內容和技術平臺,為科技型創業項目和企業提供產品研發、工業設計、小批量試制、中試熟化、檢驗檢測、產業對接等專業服務,推動硬科技創業,促進高精尖產業發展。認定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在孵科技型企業數量不少于10家(在建項目除外),同一產業領域的在孵企業數量占全部在孵企業的比例不低于50%;

2.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場所面積不低于1600平方米,其中用于孵化的場地面積不少于60%;

3.運營團隊中具有有關領域技術、管理和服務經驗的專業人員(指技術經理人、高技能工程師、曾擔任企業技術高管的人員或曾是創業者等的專職工作人員)數量不低于員工總數的40%;

4.通過自建、共建或共享等方式,配備與產業方向一致的實驗室和儀器設備等配套設施,為在孵科技型企業提供產品研發、工業設計、中試、檢驗檢測、產業對接等專業服務;

5.自有或可支配的創業投資資金不低于3000萬元,或簽訂合作協議的天使、創投機構和銀行等金融機構不少于2家,且組織開展在孵科技型企業投融資對接活動,近一年在孵企業獲得融資的案例不少于2個;

6.簽約高校院所、行業領軍企業分別不少于2家;簽約有關產業領域的專業技術型創業導師不少于5人。

(二)創新型孵化器

創新型孵化器主要功能是為早期階段技術創業企業(團隊),提供創業培訓、創業咨詢、創業媒體、投融資、資源對接、聯合辦公等精細化服務,幫助創業企業降低創業成本,提升經營韌性與成長效率。認定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在孵科技型企業、項目團隊數量不少于24家;

2.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場所面積不低于200平方米,其中用于孵化的場地面積不少于60%;

3.在創業培訓、創業咨詢、創業媒體、投融資、資源對接、聯合辦公等方面具有獨特服務模式和品牌影響力;

4.自有或可支配的創業投資資金不低于800萬元,或簽訂合作協議的天使、創投機構和銀行等金融機構不少于3家,且組織開展在孵企業投融資對接活動,近一年在孵企業獲得融資的案例不少于4個;

5.簽約知識產權、法律、財務、咨詢等創業服務機構共計不少于8家;簽約創業導師不少于8名;每個簽約機構和創業導師年平均服務次數分別不低于5次。

第三章 認定管理

第七條 孵化器每年認定一次,申請機構應提交如下材料:

(一)平谷區孵化器認定申請書;

(二)工商營業執照等注冊登記證件;

(三)開展專業平臺、供應鏈、資源對接以及創業導師、早期項目投資等服務的說明材料,在孵企業發展情況的說明材料。

第八條 區科技和信息化局組織對申請機構進行評審,對通過評審的機構組織實地核查,根據評審意見和實地核查結果提出孵化器擬認定名單,在平谷區人民政府門戶網站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期間無異議的,認定為“平谷區科技型企業孵化器”;有異議的,由區科技和信息化局組織核查,屬實的不予認定。

第九條 經認定的孵化器,其資格自認定之日起有效期為3年,期滿后須重新認定。

第十條 孵化器發生與認定條件有關的重大變化(如分立、合并、重組及經營業務調整等),應在3個月內向區科技和信息化局報告。經區科技和信息化局審核符合認定條件的,其認定資格繼續有效;不符合認定條件的,自條件變化之日起取消其認定資格。孵化器名稱發生變化的,應在3個月內向區科技和信息化局申請變更名稱。

第十一條 加強動態管理。經認定的孵化器應按區科技和信息化局有關要求報送年度發展情況,認定資格有效期內不報送且經催告后仍逾期不報的,取消其認定資格。

第十二條 經認定的孵化器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認定資格,且2年內不得重新申報:

(一)申報中存在弄虛作假行為或有影響公正評審行為的;

(二)發生與認定條件有關重大變化,未向區科技和信息化局報告的;

(三)以孵化器名義進行虛假宣傳、違法經營,或其他與孵化器認定有關事項被依法追究責任的;

(四)孵化器運營主體被依法終止或自行要求取消的。

第四章 支持政策

第十三條 支持條件。申請本措施支持政策的孵化器須為經區科技和信息化局認定且在認定期限內的孵化器。

第十四條 支持內容。

(一)鼓勵孵化器為在孵企業提供創業輔導、創業培訓、管理咨詢、市場拓展、中介代理及知識產權保護等增值服務。每年度按不超過上一年度增值服務實際投入經費的20%進行補貼,年度最高不超過10萬元。

(二)鼓勵孵化器對在孵企業開展股權投資。每年度按不超過上一年度對在孵企業實際到位投資金額的20%進行資助,年度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三)鼓勵孵化器培育優秀硬科技企業。根據當年對在孵企業孵化服務的成效,每孵化一家國家高新技術企業給予孵化器運營主體2萬元獎勵。

(四)鼓勵孵化器積極申報認定市級和國家級孵化器,對經認定為市級孵化器的給予一次性50萬元資金獎勵;對經認定為國家級孵化器的給予一次性100萬元資金獎勵。

第十五條 申報程序。區科技和信息化局依據本措施每年發布孵化器資助項目申報受理通知,孵化器經營管理機構按照通知要求進行項目申報,提交申報材料。區科技和信息化局對受理的孵化器資助項目進行審核,并及時通知被批準資助的孵化器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六條 資金保障。區財政局負責支持政策資金保障工作。

第十七條 資金監督。對于提供虛假材料、騙取財政支持資金的,區科技和信息化局會同區財政局將收回支持資金并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本措施由區科技和信息化局、區財政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措施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本措施未盡事宜,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等有關辦法執行。遇國家和北京市政策發生較大調整時,將進行相應調整,并按調整后的有關規定執行。